政务公开--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(摘要)
一 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自1998年10月18日起实施。

二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。
三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
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,经申请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1 经市(不含县级市)以上病残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,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2 再婚夫妻,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;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;
3 婚后五年以上不孕,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; 4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;
5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,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。
四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
五 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
六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使用宫内节育器;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,夫妻一方应落实结扎;计划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。
七 计划外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,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。
八 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。
九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可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,经济上由镇、村给予适当补助;双农独生子女户、纯二女结扎户由镇、村给予办理养老保险,宅基地、扶贫等可优先解决。
十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,以及独生女户、纯二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,享有与所在村农民同等待遇,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。
十一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,由镇计生办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十二 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,夫妻双方分别按本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,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生育费;再超生的,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。
十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1、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造成严重后果的;2、威胁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、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;3、造谣惑众、煽动闹事,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,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;4、伪造、变造、盗卖计划生育证明、公章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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