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务公开--办理婚姻登记程序



一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(男方年满22周岁 女方年满20周岁)

必须双方亲自到街道民政办申请结婚登记,申请时 应持下列证件或证明:

1 户口证明;
2 居民身份证;
3 所在单位、村(居)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。再婚的还应持有效的离婚证件或离婚证;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。


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登记手续:
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;
2 非自愿的;
3 已有配偶的;
4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;
5 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应暂缓结婚的疾病者。

二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,可以持所在单位、村(居)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,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,并根据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,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《夫妻关系证明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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